大同區離婚證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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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的大同區離婚證人,在協助當證人作證時,並主動出示身份證,以便核對。不管到府或是約戶政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或便利商店辦理,嚴格要求保護當事人的秘密,確保當事人權利。本單位將派兩位離婚證人親自到埸見證離婚,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。

離婚手續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?離婚之雙方當事人需到全國戶政擇1,帶身份證(必帶)、印章、戶口名簿、符合身分證規格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、換證規費每張50元、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。

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,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且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,在法律上才有效力。

有些人便宜行事,用郵寄方式,用廉價幾百元,直接寄書面簽名過去,這種在法律上沒有實質效力,請要離婚者要多留意。

晚上或星期六戶政也可以辦理離婚手續,重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戶藉所在地,晚上或星期六早上是否有營業。

當地戶政資訊: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    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三樓之1

大同區離婚見證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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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離婚手續常見問題


離婚一定要在戶籍地嗎?

立法院在2015-01-06三讀通過《戶籍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夫妻要結婚、離婚,皆可不用在戶籍地辦理。


離婚證人需要2位嗎?

離婚需要2位證人嗎?依民法1050條規定:「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蓋章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」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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